商务部加强含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管理
发布时间:2007-05-24
      国际商报讯 商务部日前发布了2007年第23号公告,对《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》所称的“混合物”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。

  公告规定,含甲苯、丙酮、丁酮、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%(不含)的货物、含盐酸比例高于10%(不含)的货物以及含上述5种以外的《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》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(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),属《规定》第七条所称的“混合物”,应按照《规定》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,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进(出)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出口。

  含甲苯、丙酮、丁酮、硫酸、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,不属于《规定》第七条所称的“混合物”。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,无需按照《规定》申请许可。

  公告同时明确,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,应当如实申报货物中的易制毒化学品含量,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。

宁兴人

宁兴控股

  • 总机:86-574-87287288
  • 传真:86-574-87248846
  • 邮箱:info@ningshing.com
  • 地址:宁波市中山西路138号天宁大厦27楼
©宁波宁兴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浙ICP备13027417号-1
浙公网安备 33020302000358号